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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恢复实行"商转公"借款人需符合5个条件

湄洲日报  2015-01-05 11:12

[摘要] 从今年1月1日开始, 莆田市调整了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其中恢复了“商转公”业务。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 此次“商转公” 业务较之前进行部分调整。

从今年1月1日开始, 莆田市调整了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其中恢复了“商转公”业务。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 此次“商转公”业务较之前进行部分调整。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在本市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 在莆田市申请“商转公”, 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借款人必须符合莆田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借款人必须信用良好,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1年(含) 以上且无贷款余额;借款人所购住房必须是自住住房(别墅除外) 且必须是购房2年之内所贷的商业款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此外,“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 且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莆田市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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