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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新建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制度

湄洲日报  2015-05-14 08:55

[摘要] 记者昨从莆田市总工会获悉,我市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新建职工“大病补助”制度。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享受医保报销和医疗“互助金”的基础上,还可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大病补助。

记者昨从莆田市总工会获悉,我市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新建职工“大病补助”制度。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享受医保报销和医疗“互助金”的基础上,还可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大病补助。

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包括我市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60元,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缴交互助金36元,通过职工缴费、用人单位补助或为职工缴费、政府经费支持、工会经费资助等方式进行筹集。一个互助期限为一年。参加该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时,可获取一定标准的医疗“互助金”。

与前四期不同的是,此次我市新建了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制度。也就是说,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金”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净自付仍然达到6000元(含6000元)以上,可通过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给予救助。

“大病补助”标准方面,设4个档:职工净自付在6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500元定额补助;1-3万元(含3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于补助;3-8万元(含8万元)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8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据悉,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2011年启动以来,累计享受互助金补助1941人次、发放补助金435.61万元,其中补助1万以上有77人次,有效提高了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了患病住院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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