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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土局下发《意见》 三招倒逼工业节地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2015-06-09 09:32

[摘要] 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下发《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今后莆田市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用地规模1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项目总分期交地多不超过3期,分期交地并交清当期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5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下发《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今后莆田市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用地规模1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项目总分期交地多不超过3期,分期交地并交清当期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意见》要求,在符合福建省2013年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5项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增加产值强度、税收强度等产业低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准入、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

同时,莆田市将试行差别化供地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定位,探索实施工业项目弹性出让年限制度,根据产业类别分别确定20年、30年、50年不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100~300亩的工业项目,可采取“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一次性出让,并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交地,交地前须交清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产业工业项目,应一次性规划预留,按照建设需要,分期批地、供地。

此外,为了防止项目圈地,莆田市将建立交地倒逼机制。《意见》明确,项目总分期交地多不超过3期,次期交地间隔不超过2年,项目次期交地须以上一期完成主体工程或投资额达75%以上及交清当期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前置条件,经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办理;未达到上述交地前置条件的,后期项目不得交地。因上述原因造成未交地的,后期项目用地涉及有关合同约定、条款自行终止,并由出让方重新安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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