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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出台工业项目用地新规

湄洲日报  2015-06-15 09:51

[摘要] 记者昨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5月底,莆田市下发了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实施意见,对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等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昨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5月底,莆田市下发了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实施意见,对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等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在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前提下,增加产值强度、税收强度等产业低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准入、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

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对投资总额达不到1000万元、用地规模1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租赁标准厂房。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工艺流程要求的项目外,一般项目应建造3层(含3层,不含地下层)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

《意见》 要求试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定位,探索实施工业项目弹性出让年限制度,根据产业类别分别确定20年、30年、50年不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100亩小于300亩的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一次性出让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交地,交地前须交清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产业工业项目,应一次性规划预留,按照建设需要,分期批地、供地,防止圈地。

项目总分期交地多不超过3期,次期交地间隔不超过2年,项目次期交地须以上一期完成主体工程或投资额达75%以上及交清当期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前置条件,经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办理;未达到上述交地前置条件的,后期项目不得交地。因上述原因造成未交地的,后期项目用地涉及有关合同约定、条款自行终止,并由出让方重新安排项目。分期交地并交清当期土地出让金后可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建立交地倒逼机制,分期交地的项目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终止日期均与首期交地项目的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一致。次期交地时,单位地价不因交地时间造成实际使用年限缩短而进行修正,但若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发生调整,则次期交地的出让金标准重新计算,即以该地段新的基准地价为基数乘以增幅修正系数收取,增幅修正系数为原成交价与原基准地价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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