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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6〕23号

省物价局  2016-02-25 19:11

[摘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及有关问题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其收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三、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四、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五、小微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转让手续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收费单位应认真落实收费报告制度,按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10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服〔2015〕291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表[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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