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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取支付首付!莆田出台公积金新政!二套首付40%、最高可贷60万……

中国房地产报  2022-05-12 18:44

[摘要] 5月12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微调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于2022年5月20日起开始执行。

5月12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微调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于2022年5月20日起开始执行。

可提取支付首付!莆田出台公积金新政!二套首付40%、可贷60万……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微调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具体实施细则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职工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40%。

三、我市职工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5万元调整到60万元。

四、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由原来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调整为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达月缴存基数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月缴存基数,可提供上年度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认定月收入。

六、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或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连续缴纳商业养老保险满24个月。

七、本通知自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可提取支付首付!莆田出台公积金新政!二套首付40%、可贷60万……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莆房金委【2022】6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具体实施细则详见莆房金业管〔2022]5号。

解读: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购房职工住房需求,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

二、职工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40%。

三、我市职工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5万元调整到60万元。

解读: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适时提高贷款额度,同时降低二次贷款首付比例

四、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由原来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调整为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职工改善自住住房需求。

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达月缴存基数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月缴存基数,可提供上年度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认定月收入。

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50%,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推算。部分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月缴存基数的,可提供上年度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作为收入证明。职工是指在职职工,不包括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六、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或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连续缴纳商业养老保险满24个月。

解读: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机制的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将缴纳商业养老保险视同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每年个人缴交的累计商业养老保险费不低于2000元。

七、本通知自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2022年5月20日指公积金业务受理时间。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可提取支付首付!莆田出台公积金新政!二套首付40%、可贷60万……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首付款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使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

(一)在本省内购买现售或者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符合本中心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总价款扣除住房贷款金额后的余额。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在支付本中心规定比例的首付款金额后,可按以下不同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补充购房款:

(一)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可一次性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用于补充购房款,不足部分可同步申请住房贷款。

( 二)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可一次性申请现金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的金额(含在其他中心提取的部分)﹔提取后缴存账户仍有余额要追加购房款的,须同时一次性办理,款项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足部分可同步申请住房贷款。

三、提取材料

(一)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税务发票;

(四)合同备案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合同备案信息表) ;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规定

(一)当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贴息)连续3个月超过95%时暂停执行“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可一次性申请现金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的金额(含在其他中心提取的部分)”的规定,待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贴息)连续3个月低于95%时再恢复。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具体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来源: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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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待定产权年限70区域商圈涵江区
户型四居室(130.00㎡)四居室(118.00㎡)四居室(143.00㎡)收房时间预计2024年5月31日全部楼栋交房开盘时间2021年9月20日已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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